“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誤工期為180天,為什么法院沒采用?難道評估意見不是認定誤工期的依據嗎?”西平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結的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提出此疑問,對此問題,法官有話說。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13日,李某在張某承包的工地從事焊接工作時,因佩戴的安全帶與焊接物接觸被燒斷導致李某從高處墜地受傷,后李某先后在西平縣、鄭州市就醫并住院治療。2023年7月,河南某鑒定中心對李某的傷情出具鑒定意見:李某的傷殘等級構成一處九級、兩處十級傷殘,并建議李某損傷后的誤工期為180日等。因張某未支付李某全部人身損害損失費用,李某遂起訴至本院。
法院判決: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被告張某雇傭原告李某從事電焊工作,雙方已形成勞務關系。由于張某不具備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張某又雇傭未取得焊工資質的李某從事電焊工作,造成原告傷殘,被告有過錯,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李某在其過錯責任比例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其中,法院認定李某住院天數為61天,誤工天數為737天。被告張某對認定誤工天數不服提出上訴,后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孫國君解釋說,雖然鑒定機構出具的三期評估意見書建議李某損傷后的誤工期限為180日,但評估意見書并非確定誤工時間的唯一依據。評估機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發布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標準進行評估的,該規范雖適用于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損害等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傷人員的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評定,但該規范僅為行業標準,系評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對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進行評定進而得出評定意見所依據的標準,并不能直接當然地成為民事判決的裁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本案中,法院根據李某的病歷資料及其實際身體狀況,確定從李某受傷之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共計737天為其誤工期限,并無不當。(馮占華 時慧潔)
關鍵詞: ?西平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