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原則:
債務重組的原則。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戶上的借方余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于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注銷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注銷的影響。
債務重組有幾種方式組合: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1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組合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以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韭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5、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清償某項債務
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在這種方式下,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于當期確認。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后,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
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關鍵詞: 債務重組的原則 債務重組有幾種方式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