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定義:
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這里的現金,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在債務重組的情況下,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本章所指的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轉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為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債務轉為資本的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股權。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種方法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例如,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債務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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