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與其它重組的區別: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 )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轉為資本;
(三)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資產重組(Reorganization)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是避免企業破產并給以復興的機會。
重組并購,是指企業基于經營戰略考慮對企業股權、資產、負債進行的收購、出售、分立、合并、置換活動,表現為資產與債務重組、收購與兼并、破產與清算、股權或產權轉讓、資產或債權出售、企業改制與股份制改造、管理層及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債轉股與股轉債、資本結構與治理結構調整等。
檢查企業債務重組的具體內容:
形成債務重組方案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訂立合同、協議形成;
(2)由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形成;
(3)由法院裁決形成。
通過檢查與此有關的合同、協議、批文和法院裁決文件等,查明債務重組事項的合法性,分析其中的關鍵條款,了解具體內容,確定債務重組的方式和債務重組日,對債務重組所涉及的重要資產或債務,可向有關方面發函詢證,要求核實被審計單位的帳面記錄是否正確,有無發生差錯或弄虛作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