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 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 “法定準則” 及“司法主導” 兩大特征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于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 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常用方式:
1、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是指目標公司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相對于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務轉移。第三方一般是目標公司的關聯企業或是有意對目標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然后入主目標公司的其他企業。對于目標公司的債權人來說,對應地是一種債權轉讓,一般由第三方出資購買債權,并由第三方承接對目標公司的債權。
2、債務抵銷
債務抵銷是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就相互之間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行為。如果雙方的債務數額不相等,對尚未抵銷的剩余債務,債務人仍有清償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是為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是為合意抵銷。抵銷有利于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并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
3、多重方式
實踐中,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往往會比較復雜,很難說直接通過某一種方式的運作達到債務重組的目的。為此,使用較多的還是通過多種方式的并用,如通過延長債務的償還期限、同時減少相應的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支付一定比例的現金同時轉移部分債務于第三人等等。根據不同的債務條件選擇不同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債務重組的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已經越來越引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其在上市公司的運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選擇好恰當的債務重組方式、運用好債務重組也成為在我國目前特殊時期對上市公司改造的有力手段。
關鍵詞: 債務重組的法律意義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常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