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債務重組損失
1、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待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
2、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3、債務人因債務重組形成的資本公積,應全額確認當期所得。當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時,如果會計上形成的資本公積小于資產轉讓所得,應以資產轉讓所得確認重組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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