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常見債務重組包含以下幾種:
1. 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將自己所擁有的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企業以清償到期債務的重組方式。
2. 債務轉為資本
債權人依據自己手中的債權,按照一定的比例,轉換成為債務人企業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
3.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除去上述兩種債務重組形式的對原債務合同的具有債權人讓步性質的修改
4. 以上述三種混合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混合上述三種方式。
檢查債務重組信息的披露是否恰當:
被審計單位無論作為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都要按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債務重組的信息。檢查債務人是否披露債務重組方式,以及與實際發生的方式是否一致;檢查因債務重組而確認的資本公積總額是否披露,但不要求分別披露每項債務重組確認的資本公積;檢查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東(實收資本)增加額和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或有支出總額是否披露,但不要求分別披露每項債務重組所導致的股東(實收資本)增加額和每項或有支出金額。
檢查債權人是否披露債務重組方式、債務重組形成的損失總額、債權轉為股權所導致的長期投資增加額及長期投資占債務人股權的比例及或有收益的內容,并與實質性審查帳務處理的有關數據相核對,看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
關鍵詞: 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信息的披露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