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債權怎么處理:
婚前個人購房、產權證上署一人名字,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婚后是由雙方承擔按揭款,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以還款行為改變其物權屬性。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其夫妻雙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作為對共同債務負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義務人,其個人財產也應用于償還共同債務。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此條,如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無指定僅由夫妻中的一人繼承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一旦債務人結婚,除婚前財產外,絕無個人財產可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間哪些債務可以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里,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范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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