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婚罪累犯的構成依據是什么?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重婚罪累犯的構成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3、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于后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時間上沒有限制,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累犯的構成要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重復犯同類罪行,并且所犯罪行是刑法規定的特定罪行才能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