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要經過的法定程序如下:
1、上報至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并申請批準;
2、申請通過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公告;
3、聽取被征收農民的意見;
4、制定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實施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