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公證需要雙方到場嗎?
結婚證公證需要雙方到場。
結婚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并且應出示雙方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結婚證需要帶什么材料?
1、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
3、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
4、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簿等;
5、遺失結婚證件的申請人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應先取得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才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6、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人,現在國內居住的,須提供雙方工件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要列明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年月日)、結婚地點。在國外或港澳臺而無法取得上述證明時,須提供兩名年齡與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證,證人須持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親自到公證處作證并簽名蓋章;
7、1950年5月1日以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結婚(即所謂事實婚姻)的申請人,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以后才能到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
8、國外和港澳臺申請人申辦結婚公證,一般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親自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需另外提供當地公證人或司法部認可的駐外機構、律師或我駐外使館公證、認證或證明的委托書。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還需提供經上述機構、律師或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或證明的聲明書,聲明書應詳列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年月日)、結婚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