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二、勞動糾紛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申請仲裁
法律快車提醒您,勞動糾紛應當在一年的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之內的,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內,可以申請仲裁。
三、勞動糾紛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一年內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體信息;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