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療事故歸責的依據
醫療事故歸責的依據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三、
醫療事故屬于哪里管轄
醫療事故屬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訴訟法規定管轄法院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應以被告(醫院)所在地,而不是患方所在地起訴為原則。找法網提醒您,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患方可向上述兩家機構的任何一個管轄法院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