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填寫的方式:寫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等主要內容,結尾處由出票人簽章。且支票上未記載前述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三條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