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特征包括幾個方面?收養的特征具體表現是什么?
1、收養是自然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
收養是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而且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只能產生在公民之間,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法人。公民之間的收養和社會福利院對孤兒、遺棄兒和殘廢兒的收養,在性質、方式和效力方面均有所不同:
(1)性質不同
公民間的收養是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而產生,發生父母子女間的親屬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社會福利院的收養依據行政法規,是一種社會福利措施。它只能發生社會福利院對兒童的監護關系,而不是親屬關系。
(2)方式不同
公民間的收養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條件才有效。社會福利院的收養,只要符合收養條件的,即可自行決定收養,無須經其他機關的準許或同意。
(3)效力不同
公民間的收養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社會福利院的收養,除撫養、教育和監護的職能外,不產生父母子女關系。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通過收養行為,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除。實際上,收養是父母子女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轉移和變更,由養父母取代生父母行使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收養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能對父母子女關系中的社會屬性起作用。父母子女關系中的自然屬性,法律是無法改變的。所以,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具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關系的長輩對晚輩之間
既然收養是為了建立父母子女關系,所以,它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的長輩對晚輩之間。原來就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之間,通常不得為收養行為。因為,這種收養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旁系血親間可以收養。如,將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表侄女等收養為養子女。收養只能限于長輩對晚輩,否則,會違背親子關系的正常秩序。
4、收養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收養使非直系血親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了擬制直系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稱為“法親”,由于它是人為創設的親屬,因此,既可以依法產生,當然也可以依法解除。
5、收養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1)收養不僅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時也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我國收養法將收養行為規定為要式行為,建立收養關系必須辦理相應的收養登記手續。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