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收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在民政局收養孩子有哪些要求?
一、根據《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需要辦理的收養手續: 《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一方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須出具其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如果不能到場的一方是華僑,委托收養書還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門或外交部門授權的機構認證和我駐其居住國使領館認證。被收養人是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須親自到場。
六、申請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其它有關事項。
收養人申請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