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幾種?違反收養法的行為無效具體包括什么?
收養行為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違反《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5條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本條具體內容又包括以下三種:
(1) 收養關系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
(3) 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違反收養法的行為無效,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種:
(1) 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無效。
(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主要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當事人資格條件的。
(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序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