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擬制效力是指什么?收養的消除效力怎么理解?
(一)收養的擬制效力
擬制效力,是指收養依法創設新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也稱收養的積極效力,具體表現為對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對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的法律效力。
(二)收養的消除效力
消除效力,是指收養依法終止原有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也稱收養的消極效力,具體表現為對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對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的法律效力。
(三)養子女姓名權
子女姓氏的更改,是收養的法律效力的表現之一。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四)收養行為的無效
無效收養行為,是欠缺收養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發生收養法律后果的收養行為。前述法定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我國收養制度中,收養無效的原因和收養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對應的。這里所說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均須具備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養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