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關于送養人的條件要求有哪些?關于孤兒的監護人的選定適用什么法律?
1、孤兒的監護人
孤兒已喪失父母,處于他人監護之下。以監護人為送養人是出于保護孤兒權益的需要。
關于孤兒的監護人的選定,應適用《民法典》第27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兒童福利機構
《民法典》第1094條將1998年《收養法》規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改為“兒童福利機構”,使該項送養人主體指代更準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作為送養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主體只能是生父母。第二,生父母必須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第三,關于特殊困難的證明。
4、監護人送養子女的限制性規定
在一般情形下,父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變更親子關系對父母是不利的,因為送養有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將直接導致該生父母的親權消滅。
5、生父母應共同送養子女
變更親子法律關系事關重大。收養關系一旦成立,雖然并不影響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但是生父母將無法繼續撫養子女,因此,送養應取得父母雙方同意。在送養子女時,法律規定應當由雙方共同送養,任何不經對方同意的送養行為,都是嚴重侵犯對方親權的行為,也無法形成合法有效的收養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