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關于收養人的條件是什么?我國法律對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第一,收養人應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第二,收養人應具備教育被收養人的基本文化及道德水平。
第三,收養人應具備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人的身體健康情況直接關系到收養關系的質量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長狀況,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人的健康狀況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在適用“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規定處理具體問題時,應當特別注意必須有充分科學的依據,必要時得進行醫學上的專門鑒定。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30周歲。
6、有配偶者應共同收養。《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收養關系一旦成立,被收養人即成為收養人的家庭成員。
7、收養人條件的例外規定。《民法典》第1099條規定在若干具體情形下可以適當放寬收養條件。該條具體規定了:
(1)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條第3項、第1094條第3項和第1102條規定的限制;
(2)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8條第1項規定的限制。放寬條件主要出于對近親收養的歷史傳統的考慮,也有對僑胞利益的關切和照顧。其主要目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放寬收養法律關系成立的要求,促成收養法律關系的成立,更好地發揮收養法律制度的社會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