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是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先導性產業,要保證我省境內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一般會對被征土地進行補償,而各地對鐵路征地補償標準均不一,下面將為您介紹鐵路征地補償標準的相關知識。
鐵路征地補償范例
遼寧省出臺修鐵路征地補償標準
修鐵路涉及的動遷,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當事人可以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
遼寧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全省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說,鐵路是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先導性產業,要保證我省境內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
補償標準包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征地林木補償標準、果樹補償標準、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準等各個方面。
通知說,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他們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
鐵路征地補償標準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第十八條 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補償,以承包合同所確定的地類為補償依據。
溫室和大棚為一類菜地,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常年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節性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產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產蔬菜的青苗補償,按下列三種地類標準補償:
一類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類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類菜地,每平方米4-5元。
專業種植果樹或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的規定和專家的論證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樹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評審專家按果樹達到結果齡所應保持的株距進行確認,并按評審專家確認的植株數予以補償。果樹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結果齡所應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實際植株數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鋼砼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備、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磚瓦結構,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備和防凍設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條 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木制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施、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施及灌溉設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條 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鋼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鋼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純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條 農民每戶只限一處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作業用房;作業用房超面積或面積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砼式作業用房,每處4000-6000元;
(二)磚木式作業用房,每處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業用房,每處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條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人口安置
第二十五條 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其人口安置應當以村為單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實行統一安置。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用土地的農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調地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多余土地的,應當通過召開村委會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劃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村委會所有;
(二)城鎮就業安置:城鎮單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業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安置單位所有;
(三)社保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補助費可存入社保部門,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帳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
(四)村辦企業安置:鼓勵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創辦企業,安置補助費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業,安置被征地的農業人口就業;
(五)貨幣安置:征地單位可以對被征地的農民實行貨幣安置,其安置標準為:18周歲至60周歲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歲以下和60周歲以上的,每人10000元。
本條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均為一次性安置。
第二十七條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實行城鎮就業安置、社保安置、貨幣安置的農業人口,可以辦理有關農轉非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征地公告期滿,被征地人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僅適用于白山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征地補償與安置;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設及市區規劃區以外的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費標準及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價格指數的變動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并面向社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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