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民事責任人的侵權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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