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是否可以涉外結婚?軍人涉外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這種規定是為了國家安全的需要。
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關于戰士、職工的戀愛結婚問題:
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系,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允許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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