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書的內容的寫法:
(1)寫明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
(2)寫明寫遺書的原因;
(3)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
(4)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
(5)寫明所訂立遺書的份數、時間和地點;
(6)最后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書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