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開除和勸退的含義:
在勞動法中,辭退和開除是一個意思,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方向和強制性。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俗說法,有協商之意,強制性更弱一些。如果勞動者同意了用人單位的勸退,那么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員工被辭退的經濟補償: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并給予經濟補償。包含下列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三、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有哪些 員工違紀用人單位可以解雇,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用以評價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一)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的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并且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且已向勞動者公示。即《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明文規定。
(二)職工的違紀行為與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并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原始記錄證據。
(三)如果規章制度中對職工違紀行為規定了處理程序,則必須按規定程序給予處理,并有相應證據。
關鍵詞: 辭退、開除和勸退 員工被辭退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