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管理股?
特殊管理股是通過特殊股權結構設計,在股權中涉及管理事務時,始終保有最大決策權和控制權。其最主要的特點為,能夠用很少的股份來獲得對企業的執行管理權或一票否決權。
具體來說,公司的股份分為a股和b股,二者具有相同的經營收益權,但“特殊管理股份”(b股)的股份具有特殊的表決權,包括董事的選舉和公司重大交易的表決。
許多在文化傳媒實施特殊股權的外國企業都有特殊股權不允許上市流通的規定,這使得一些股東長期持有成為定局,并使這種股權能夠長期保持足夠的權重,從而保證了重要決策者對輿論的主導力。
一般來說,特殊管理股票是指在股權,當涉及管理事務時,一些超過普通股東表決權的股票,其特點是用很少的股份獲得企業的執行管理權。
特別管理單位不是為了分享資金,而是為了管理企業的方向。
雖然“特別管理單位”是一個在中國很少實踐的新概念,但在世界上還是有先例的。新加坡報業控股有限公司是傳媒業實行“特別管理單位”的主體。在本公司,與普通股相比,“特殊管理股”始終處于控制地位,嚴格限制任何個人或機構擁有3%以上的股份和設立經營權。以確保新加坡政府和新加坡主流社會對媒體的控制
特殊管理股具有哪些特殊性質?
針對特殊的目的
傳媒企業最重要的產品是輿論的影響力;輿論的影響必須是方向性的。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股份制傳媒集團,其資金來源逐漸分散,投資者身份也變得復雜,尤其是傳媒集團上市后,這種情況會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證媒體企業在股東多元化、意見多元化的條件下,能夠堅持正確的方向,承擔社會責任,維護公共利益,成為當務之急。
事實上,一些重要的外國媒體企業也面臨著如何有效控制輿論導向的問題。經過長期的探索,他們積累了一些成熟的經驗。
以美國為例,大多數重要的傳媒企業都是家族企業。即便如此,這些重要媒體本身更被視為承載社會主流價值的公共工具。因此,掌握重要媒體的家庭也有相當大的義務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因此,大多數上市傳媒集團都通過專門的股權實行家族控制重大事務決策權的制度。其中的一個普遍做法是在傳媒企業中設立雙重股權,即規定其中,等股權,有權對集團的重大事務進行表決,同時規定股權不得或基本上不得上市流通。這相當于將做出重大決策的權力限制在少數固定的成員范圍內,從而確保有效控制集團的重大決策和輿論導向。
發揮特殊的作用
然而,許多有特殊股權的外國媒體企業對需要特殊股權決定的“重大事務”有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和限制。股權不能干預規定范圍之外的事務,即使這些事務看起來很重要。
特殊股權所能負責的一般僅限于企業的重要人事安排和重要的輿論導向,在我國試行“特殊管理單位”也應借鑒。由特別股權,來決定集團的重要人事安排并不令人費解,所以沒有必要深入細節;由特別股權控制的輿論導向通常是通過一些持有特別股權的股東實現的,這些股東直接負責其編輯業務。當然,這些股東具有深厚的專業素養和職業敏感性,并具有令人信服的判斷和檢查媒體日常重要報道中所反映的輿論導向的能力。
在中國,對于已經完成重組甚至上市的媒體集團來說,編輯業務不僅是他們的核心業務,也是他們產業產業鏈中的決定性一環。在傳媒集團的發展中,采訪和編輯是體現其文化企業特色不可或缺的要素。媒體集團只有擁有一支高水平的采編團隊,才能逐步形成自己的品牌、獨特價值和核心競爭力。然而,基于急功近利的心理,在國內一些媒體集團中,更注重管理而非編輯是很常見的。
將采編業務量化為產權清晰的資產尤其有助于充分反映其價值和在集團中的地位,集團內部關系將更加順暢。“特殊管理股”將直接推動采編業務量化為產權清晰的資產。
維持特殊的權重
許多實行特殊股權的外國媒體企業都有特殊股權不允許上市流通的規定,這使得一些股東長期持有成為定局,并使這種股權能夠長期保持足夠的權重,從而保證了重要決策者對輿論的主導力。也就是說,無論新增多少普通股,特殊股權的持有者不必注入新資金,他們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股權,在決定重大事務時有足夠的發言權和決策權;換句話說,特殊股權的持有者不必擔心他們的公眾輿論的主導力量會在任何時候被強大的財富股所稀釋和削弱。
正因為不擔心財富股會侵蝕輿論的主導力量,集團可以盡可能擴大普通股的擴張,實現最大融資。另一方面,已實施特別股權的外國媒體企業的特別股權重較大,其行使范圍畢竟有限,尤其是在明確量化之后。
這種規定不僅限制了特殊股份的權力,而且有利于企業內部資產和責任的明確劃分。具體來說,擁有特殊股權甚至負責編輯編目業務的股東只能在分工領域行使其領導權力,而無權干預公司的其他業務問題。
在一個企業中,如果資本的力量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企業的發展就注定缺乏動力。為了使傳媒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我們必須更多地從市場和股東的角度考慮,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而保持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后勁。媒體企業在這一點上也不例外。
在我國,要想做大做強,必須在保證其輿論導向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其企業的特色。因此,試行“特殊管理股”應基于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自律精神,不尋求超越法規的特權和利益,為媒體集團提供強化內部職責和規范的機會,使其具有長期可持續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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