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法對股東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股東禁止行為有哪些?
首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是股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時,是股東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重要機會。當股東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時,有權要求相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并請他們匯報自己的工作情況和知悉的有關情況,股東要求有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被要求的人員應當出席,并應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出席會議,更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股東的質詢。
其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監督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或監事有以下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可以提出罷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向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提出提案等。
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履行《公司法》規定上述職權時,應當有權利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相應的生產經營情況、相應的會計資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關情況,確保正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職權。董事、高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依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為確保《公司法》這項規定的落實,公司章程宜細化規定。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規定的,公司也可以專門就監事會或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做出細致的規定,以便于公司內部運作關系暢通有序,避免公司產生內耗,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