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設立要求什么條件?合伙協議以什么形式訂立?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伙企業合伙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伙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伙企業的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