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端絆倒摔傷
(資料圖)
春暖花開好風景
鍛煉休閑正當時
晚飯后張某到廣場散步
走著走著
突然被廣場石柱上
纏繞的兩排鐵絲絆倒
造成左胳膊骨折
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
護理費共6753元
后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
張某將廣場管理公司
和所屬物業公司一并
訴至漯河市源匯區法院
雙方各執一詞
廣場管理公司辯稱
作為商業管理一方
主要是代表業主
對商業經營進行服務
案涉區域實際管理人為物業公司
對纏繞鐵絲的行為
我們既不知情也無管理權
對本案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
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
事發地人流量大
僅發生原告受傷個例現象
足以說明原告
沒有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
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依法定分止爭
法院審理查明
原告摔傷的廣場區域
由管理公司管理
管理公司就此區域
與物業公司簽訂有
物業管理協議
協議約定物業公司
在相關公共區域
不得有違章搭建等行為
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物業公司負責賠償
還查明
廣場石柱之間纏繞的鐵絲
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安裝
法院認為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違規
在公共區域的石柱間纏繞鐵絲
致使原告張某絆倒摔傷
該鐵絲在晚間燈光下不易辨認
物業公司應當預見到
鐵絲有可能絆倒行人或車輛
但其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
存有明顯過錯
物業公司應負主要責任
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原告張某作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走路時不注意觀察
造成自身損害
應負次要責任
自擔30%的責任
對于原告認為管理公司
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
本院認為
管理公司就此區域和物業公司
簽有物業管理協議
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
管理公司和物業公司
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且本案本質是侵權糾紛
應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管理公司不是侵權人
在協議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
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
判決物業公司
向張某支付賠償款4727元
雙方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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