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與補償
1、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補償金,無過失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賠償是怎樣的?
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根據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經常補償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話,則以前的各地的規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與目前的規定有區別了,我們根據目前勞動部的規定來看: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或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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