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規定有:
1、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
3、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與管制的時間相同,同時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