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爭議是什么意思?
集體勞動爭議是指有共同理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申請集體勞動爭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三條:發生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一般公司怕員工勞動仲裁嗎?
勞動裁定是指由勞動爭議裁定委員會對當事人請求裁定的勞動爭議居中公評與判決。在我國,勞動裁定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裁定對公司與職工都有約束力,因而,不存在公司怕職工勞動裁定的說法。
關鍵詞: 集體勞動爭議是什么意思 有共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