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
離婚的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平均分配,但是雙方也可以自由協商分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條件
離婚糾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是:
1.一般產生于結婚登記后,離婚前;
2.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且相關當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離婚時夫妻債務該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債務處理方式是:
1.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3.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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