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紅前買入劃算嗎?
投資者是否考慮在分紅前買,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
如果在分紅之前,主力為了利用分紅的消息進行出貨操作,則會先在分紅之前,買入一些籌碼拉升股價,在分紅時再拋出手中的股票,進行出貨操作,從而導致在股票分紅之后一蹶不起,面對這種情況,投資者可以在分紅前的拉升拋出手中的股票,或者繼續空倉觀望。
如果在分紅之前,主力為了打壓股價,方便其在分紅時低價買入,則會在分紅之前賣出一部分股票,讓投資者認為主力在出貨,而拋出手中的股票,導致股價下跌,主力在分紅時,低價買入拉升股價,面對這種情況,投資者可以考慮在分紅前買入一些。
同時,投資者買入的分紅股票,在分紅之后,會根據本次所分的紅利,相應的下調股價,使投資者總資產不變,在賣出分紅股票時,根據其所持有時間,會扣取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其扣稅標準如下:
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包含一個月),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包含一年),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大于一年的,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免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小唐,持有某股票1000股,該公司按照每10股派發1元的方式派發紅利,持股1個月就賣出,那么小唐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100×1×20%=20元。
股東分紅如何合理避稅?
1、改變持股模式
這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也是稅務機關最喜歡的方式-----自然人直接持股。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種持股方式是現在很多股東的做法。但是這種持股方式,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小。
2、間接持股的方式。
(1)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合伙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有人說,這樣也不解決問題啊。但是如果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呢?當然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紅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種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稅務籌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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