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就結婚違法嗎?
1、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沒有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都不算結婚,所以說在此之后沒有登記就結婚根本就不成立。但是沒有登記就辦婚禮、同居、生孩子都是不違法的,只不過男女雙方沒有夫妻關系而已。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可以先生孩子再結婚嗎?
1、先生孩子再結婚是可以的。只要滿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呢過條件,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即可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關鍵詞: 沒有登記就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