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民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什么?
民法典民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如下: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于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于各種侵權行為。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后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
5.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主要適用于財產損害的場合,找法網提醒您,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
6.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7.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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