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價格欺詐行為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二、屬于價格欺詐的手段有哪些?
屬于欺詐性的價格手段有: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欺詐性價格手段。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可以通過撥打12358價格舉報熱線,或登錄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臺進行舉報。具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將會在規定時限內受理并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四)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五)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十)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一)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十二)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十三)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一)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詐騙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二)虛假宣傳和詐騙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后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三)虛假宣傳和詐騙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則是采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四)虛假宣傳和詐騙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后者則是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