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國內首次立法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準入登記、上路行駛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日前,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取得相關準入后,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
智能網聯汽車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汽車、電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立法先行先試,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據了解,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準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車產品目錄則無法銷售、無法注冊登記、無法正式上路行駛。由于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于大規模研發投入階段,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要像傳統機動車產品一樣上市銷售,制定相應的產品標準是無法回避的重要前提。
《條例》規定,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成熟程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根據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未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禁止在深圳市銷售、登記。
授權市政府開放道路測試
《條例》規定,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且將審批權限下放給全域開放的區相關主管部門。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在車路協同方面,《條例》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車路云一體化監管,保障交通安全;要求在深圳市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當具備將車載設備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和按照監管要求上傳運行安全相關數據的能力。
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提示規則
為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條例》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提示規則,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同時,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如何劃分?《條例》規定:一是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二是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記者 陳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