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謙讓體諒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學會控制情緒也是未成年人成長階段的必修課。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間因道路通行問題發生口角,進而演變為肢體沖突的健康權糾紛案件。通過對該案的審理,對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也起到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李某騎自行車行駛在南陽市宛城區某路段的非機動車道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騎電動車的張某因行車問題發生爭執。原告李某先對被告張某進行辱罵,此后雙方相互對罵,進而開始撕扯,在撕扯過程中,張某對李某進行毆打,造成李某受傷。李某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后公安機關對張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張某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300元(因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原告李某受傷后住院治療30天,花費醫療費用2萬余元。出院后,原告李某向宛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萬余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與張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后發展為肢體沖突,雙方撕扯過程中,張某對李某進行毆打,造成李某受傷,張某對李某的合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遇事未冷靜解決而是先進行辱罵,對此事的產生與發展也具有一定過錯。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26000余元,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酌定張某對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21000余元,李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被告張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官說法
不要讓青春成為眼淚,不要讓前途毀于暴力。未成年人年齡小、社會經驗不夠豐富,處理問題容易沖動,作為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時常對孩子進行教育監管,加強對孩子的引導和約束,教導孩子要遵紀守法,增強安全意識,不能以暴力來解決問題。學校應當加強教育勸導,多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以及思想狀況,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進行疏導。未成年人也應該不斷自我審視,不能以逆反為名肆意妄為,要學會控制情緒,以冷靜合理的態度處理問題,以免給別人造成傷害的同時,也對自己產生不良影響。(供稿:李亞瑾)
關鍵詞: 南陽市宛城法院沖動上頭不可取 傷人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