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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網絡平臺購物出現質量問題導致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較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3年3月,黃某在某網絡平臺上看到王某發布的關于“減肥產品”的使用體驗,遂聯系王某想要購買該“減肥產品”。后經雙方微信聯系,黃某向王某付款共計1960元,王某通過快遞向黃某發貨。2023年5月,經檢驗公司檢測,黃某發現王某所售的減肥產品中非法添加了我國禁止使用的藥品“西布曲明”,且該商品所標識的內容無法證實該產品的真實生產廠家,無法證實其生產者具備生產資質、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安全標準,黃某實際收到的產品為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冒偽劣“三無”產品。故黃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回貨款1960元并要求王某按照購物款的十倍進行賠償。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組織雙方調解,耐心釋法明理,通過焦點爭議的著重析理,雙方意識到各自問題所在,主動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原告黃某將涉案減肥產品退回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自愿向原告支付8000元賠償費用。
法官提醒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層出不窮,我們應當時刻保持警醒,在網絡上認真識別各種言論,謹防上當受騙。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減肥瘦身須堅持科學原則,不可依賴于所謂的特效藥,更不可盲目相信別人的“一面之詞”。當然,若發現保健食品有非法添加藥品成分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或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對于經營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
另外,也有一些人企圖想要鉆法律空子,做起了職業打假人,也就是以謀取利益為主要動機,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或者質量問題而故意購買,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向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法院起訴等手段以取得高額賠償的行為,目前,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引發的訴訟層出不窮,這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和對商家進行勒索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是無視法律權威的行為,法律不會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馮占華 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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