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者采用這種全額償還,主要是出于哪些考慮?
一是發債后,由于種種原因,資金出現過剩,這種情況下采用提前全額償還方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利息負擔;
二是發債后,市場利率下降,發債時所確定的利率顯得過高,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人提前償還全部債券,發行利率較低的新債,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金額償還往往對投資人不利,因為市場利率下跌后,再投資已沒有獲取高利的機會,因而債券發行人的兌回價格常高于票面價值,其差額稱為期前兌回溢價。
全額償還的具體辦法是什么?
一種是發行人委托有關機構在二級市場上購回所發債券,這種辦法不損害投資人的利益,可以簡單迅速實現償還計劃。不過,這種方式受債券流通市場上價格和供應量的限制,有時不能達到償還目標。特別是在償還數量較大時,更加難以把握。
另一種辦法是事先設置選擇性贖回條款,規定發債人擁有在所發債券到期之前以相當于或高于面值的價格直接向持有人贖回債券的權利,使債券發行人可以隨時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調整債務結構。
上述兩種方法雖然都可以起到返邇本金的作用,但二者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前者是按照買賣自愿的原則達到返還本金的目的;后者是不考慮債權者的意志,按照約定的條件償還本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