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什么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后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干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于其自由處分的范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二、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一)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規定的時效期間,起算點又是如何計算的呢
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后經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二)在交易中,是否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對于無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當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而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2、若未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三、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制度。
時效制度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愿意,是要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躺在權利上睡覺”的現象產生,以維持民事關系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節省司法資源。既然過了一定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致使沒有中斷時效的事實出現,這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來說并不重要,法律就沒有必要長期到其進行保護。總而言之,訴訟時效的起算,須以“可以行使權利(請求權)而不行使”這一法律事實為合理前提。否則,訴訟時效不應起算。
最長時效亦如此:既然二十年了,權利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并不重要,法律就無須進行保護。
正因為如此,古今中外,法律無不規定行使權利有一定的期限。至于時效為多長,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是:訴訟時效適用于一切權利的行使,沒有任何例外。訴訟時效允許在一定條件下予以延長,但不允許完全排除適用。
就我國法律規定而言,規定有一般訴訟時效,最短訴訟時效及最長時效。既然規定了訴訟時效,那么判案時,就應當嚴格遵守,禁止在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的問題上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以,訴訟時效制度不應有任何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