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一)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二)生產者的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三)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二、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是一種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有所不同的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其特殊性在于:
(一)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責任原則。而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與國際上關于產品責任的立法趨勢相一致,從責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產者因生產、出售商品而盈利,也應當承擔因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風險責任。這也有利于促使產品的生產者在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更加小心謹慎,防止產品出現缺陷給使用者造成損害,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對責任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由于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要求生產者賠償時,無需證明生產者是否有過錯。而是由生產者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其生產的產品是否具有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免責事由、自己是否具備法定的免責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的技術性能和制造工藝越來越復雜,要求處于產品生產過程之外、并不具備各種產品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對生產者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難以做到,也不公平。
三、產品商標侵權后果是什么
《商標法》的相關內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商標法》的相關內容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59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鍵詞: 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 產品商標侵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