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精神傷殘鑒定的標準:
1.傷殘等級:評定因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主要用于計算傷殘賠償金。
2.誤工時間:如果誤工時間需要很長,而醫生又沒有出具建議休息證明的,受害人可以進行此項鑒定。肇事方如果認為受害人誤工時間過長的,也可以申請此項鑒定。
3.護理時間: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間的護理時間鑒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進行此項鑒定。
4.勞動能力鑒定: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事故給受害人造成傷殘等級不高,但是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賠償。
5.護理依賴: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的,應進行此項鑒定。
6.智能障礙鑒定:受害人在精神上與事故前發生很大變化,記憶力明顯下降,說話吐字不清,脾氣暴躁,即須考慮此項鑒定。
關鍵詞: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