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如何追責
合同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均作為被告,要求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共同承擔責任。
要達到此訴訟目的,首先必須有證據證明實際履行主體與本案有關系。從合同的相對性來說,合同簽訂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對相對人負責,合同相對人沒有必要問誰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據合同要求訂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然而,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合同相對人既認可合同簽訂人,也認可合同履行人。注意,這里所說的認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人以自己的名義履行合同的情況。
民法學上對此的理論是債務加入理論,所說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
因此,如果出現合同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可以將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均作為被告,要求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共同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主體的范圍是什么
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國的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自然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作為合同主體,但是本人不能單獨簽訂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才能生效。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簽訂與本人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合同,對于超出本人年齡和智力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才能生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簽訂合同。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單位或者機構。其他組織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