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相關的法律規定
本條是關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規定。合同變更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過程。因此。合同中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也適用于合同變更的情況。當事人在變更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對需要變更的內容達不成統一意見的情況。為了減少在合同變更時可能發生的糾紛,本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