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縱深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改革最近又邁出里程碑式一步。就在8月11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印發《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在國內開政府機構建立破產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據悉,這是國內首部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法律文件。
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當前,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的法規。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
深圳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較為完善、成熟的地區。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在全國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國家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積累經驗。時隔27年,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補齊“半部破產法”,以法治保障“寬容失敗”,為創業者“托底”,讓失敗者前行,將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為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
記者從深圳破產法庭獲悉,個人破產試點一年多以來,截至今年2月28日,深圳中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1031件,每月平均收到申請近86件。
自率先試點個人破產制度以來,深圳勇闖“無人區”,積極構建“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先后辦結梁某個人破產重整案、呼某個人破產清算案等一大批在全國全省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高效、透明、穩定的破產制度實踐,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保駕護航,為健全國家統一破產制度和辦理體系提供示范。(記者 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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