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的作用是什么?
土地證作用就是擁有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土地證上會注明該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使用者等相關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生產。
土地使用權有哪些用法?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1、按約定或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后,作為資本出資或入股,用于合資、合作、聯營等,并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
4、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