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9年3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所得稅優惠有哪些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27號),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享受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按照年度擔保費收入實行差額計提,對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所提取的準備金部分要轉為當期收入。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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