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時效的規定:
解除合同時效的規定是一年。一般來說,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解除權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解除權,不行使的,該解除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監理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通過協商的方式解除合同,當事人形成解除合同一致意見;
2.符合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
3.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